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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全流程法律风险防范指引48项法律指 引为企业精准“导航”(48-30)

第三章(十八)食品标签标示不合规

食品的标签直接反映食品属性、特点、配方、食用方法等关键信息,是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最直接的方式。企业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其提供标签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食品生产企业违规标示食品标签,可能引发消费者维权、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风险提示】

1.食品标签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2.食品标签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食品标签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食品标签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5.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案例指引】

甲公司是一家酱菜生产企业。因网络媒体曝光相关线索, 某区市监局对甲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进行立案调查。某区市监局抽样检验了该公司生产的酸豆角、泡豆角2种产品。检验结果显示酸豆角的钠含量为2920mg/100g,泡豆角的钠含量为2130mg/100g,均远高于酸豆角、泡豆角包装上营养成分表中标注的钠含量(1680mg/100g)。某区市监局认定甲公司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违法行为。该局决定对甲公司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没收未销售的“泡豆角”273件和“酸豆角”2000件,按照货值金额53460元的10倍处罚款534600元。甲公司在“鱼酸菜”的包装袋上宣传“低盐乳酸老坛酸菜”同时印有瓷坛图案。而实际上,甲公司是从当地农户处采购的用土坑、水泥池腌制的酸豆角、酸菜再经过清洗、分选、称量、成型等生产流程生产工艺中并无老坛腌制这一环节。某区市监局认定甲公司宣传的“老坛酸菜”为虚假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万元。

甲公司对某区市监局行政处罚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经过抽样检验,甲公司产品的钠含量不仅超出了包装袋上标识的含量也超过了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的标准,影响了食品安全将导致消费者对食品本身以及食品有关的信息产生错误认识,某区市监局对甲公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同时,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将没有经过老坛腌制的土坑酸菜对外宣传为“老坛酸菜”,构成虚假宣传,甲公司主张其使用老坛酸菜字样是借鉴使用通用名称故不构成虚假宣传,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法院认为甲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律文件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 【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政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编写人: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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