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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全流程法律风险防范指引48项法律指 引为企业精准“导航”(48-31)

第三章(十九) 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种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特定地区的宝贵资源和财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进行了规范,保证了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促进了地理标志产业的健康发展。

【风险提示】

1.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应做到合法、合规、自律,维权时应依法合理行使诉讼权利。

2.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内的产品经营者,有权在自营的合格产品上无偿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但购进区域外的产品冒充地理标志产品销售同样构成侵权。

3.相关产业协会应对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内的产品经营者积极的进行规范、引导和教育,维护地理标志的声誉与影响力,保护特定地区生产经营者的竞争优势等合法权益。

【案例指引】

某产业协会系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某产业协会于2021年4月19日出具《声明》,主要内容为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划定的区域保护范围内,在休市期内生产销售的某地理标志商品均为假冒产品。高某系某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内的村民,其在某购物 APP店铺中推介其销售的商品时使用了某地理标志,同时,特别注明了“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在其经营的网店及销售的商品外包装盒上均使用了某地理标志及图形,同时特别注明“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且发货地为某地理标志区域保护范围内,足以使普通消费者认为其销售的产品来源于地理标志保护区域范围,其在某地理标志商品休市期间销售案涉商品,构成侵权,判决高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某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法律文件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第一款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编写人:漆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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