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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全流程法律风险防范指引48项法律指 引为企业精准“导航”(48-39)

第三章(二十七)谨防融资变集资诈骗

集资诈骗是指单位或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多表现为通过虚构投资项目、虚假承诺高额回报、虚报生产经营状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以骗取资金。

【风险提示】

1.在参与其他企业进行的融资活动时严格审查对方公司金融执业资质,包括是否取得相应营业执照、是否在金融监管部门登记备案、是否有固定办公场所等

2.对集资企业相关行业的正常回报率、收益率等进行市场调辨别其允诺的“高回报、高分红”等内容是否具有现实性和合理性

3.深入了解集资企业的经营模式、企业架构、企业运营状况、项目真实性等具体情况。

4.企业自身融资时应当选择正规融资渠道,依法通过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进行融资。采用企业内部融资或向亲朋好友融资时,要严格控制好融资范围。

5.企业应把控好融资款项使用用途,确保融资资金为企业经营所用,及时追踪融资资金去向。不得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肆意挥霍融资资金,携带融资资金逃匿甚至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

【案例指引】

2013年至2014年张某、李某夫妇先后注册成立三家公司,自己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虚构项目,支付利息隐瞒公司亏损负债情况,向社会公开发行原始股、优先股承诺上市高额分红“公司+基地农户”的认养模式,隐瞒公司连续多年亏损的事实真相,与社会公众签订协议,承诺还本和分红为由骗取不特定社会公众资金。

2013年12月至2020年3月,张某、李某共向社会公众四千余人集资41亿余元,骗取存款净额14亿余元,已对一千余人全部清偿,三千余人尚未清偿其中一千余人已部分清偿的本金7亿余元。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律文件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编写人:李强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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