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400-9011-0190730-8630078
咨询热线400-9011-019 0730-8630078

当前位置:首页>法律法规

企业全流程法律风险防范指引48项法律指 引为企业精准“导航”(48-38)

第三章(二十六)远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陷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个人或单位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要件包括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等四个特性。这“四性”特征共同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标准,这也成为民间融资的刑事法律边界。

【风险提示】

1.企业在面向社会筹集资金时应履行相应的金融审批程序,向金融监管审批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融资资质后再进行资金的筹集;

2.在集资过程中坚持公开透明,有助于保障存款人及投资方的知情权,并积极主动接受银行、融资担保方等相关部门及民众的监督。

3.作为集资方,要严格秉持契约精神积极履行约定义务,一方面要保证资金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要积极兑现自己的承诺,履行还款义务。

4.组建自己的法务部或者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员做好融资参谋,对资金募集进行专业指导,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在全公司组织学习预防非法集资方面的专业法律知识。

5.全面、准确了解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提高企业资金流转效率,保证充裕的资金储备,尽量避免向社会大规模筹集资金。

【案例指引】

2017年7月5日,甲公司成立。张某等人借用甲公司的名义,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依托承租的休闲农庄作为养老基地,大量招收业务员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向社会不特定老年人公开进行宣传,以养老公寓提供养老服务以及老年人异地旅居服务为噱头,邀请他们参加公司组织的集中宣讲和实地考察活动。张某等人通过集中宣讲,夸大公司的发展前景及经济实力来获取老年人的信任,鼓励老年人交纳预定养老金成为公司会员。公司宣传交纳预定养老金享受优先入住的资格,以此借用签订养老预定服务合同和办理会员卡的形式约定借款期限,以消费补贴券的形式约定8%至12%的借款利率和利息支付方式,老年人的投资金额及公司承诺的福利补贴都会存入会员卡中,客户可以持卡在公司项目进行消费,如果没有消费,投资到期后可本金连同福利补贴一同予以退还。截至2019年,张某等人以甲公司的名义向社会873户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632.8654万元。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张某等多人四年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律文件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编写人:余晓雪)

在线客服

业务咨询

QQ客服

关注我们

服务热线
400-901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