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400-9011-0190730-8630078
咨询热线400-9011-019 0730-8630078

当前位置:首页>法律法规

企业全流程法律风险防范指引48项法律指 引为企业精准“导航”(48-27)

第三章(十五)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对保证合同加以专章规定,且对保证合同制度作出重大变化和完善,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担保制度的现代化。

风险提示

1.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应写明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2.保证合同应写明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条款)中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条款)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

案例指引

李某与王某及甲公司签订一份借贷合同,约定王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如王某未能及时向李某支付利息或者到期未能归还所借款项,每日按逾期金额的3‰向李某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合同约定甲公司就王某向李某履行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贷本金、借贷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等。当日,

李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00万元汇至王某的个人账户2022年9月,王某陆续向李某还款48万元后,王某未再向李某进行清偿。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清偿债务,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贷合同中对于保证方式未明确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甲公司应按照一般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文件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编写人:何蓓

在线客服

业务咨询

QQ客服

关注我们

服务热线
400-901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