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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生态环境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州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贯彻落实全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 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根据《湖南省 2021 年工程建设项目 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生态环 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我厅制定了 《湖南省生态环境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经 2022 年第 2 次厅党 组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本文件自印发之行,试行期 2 年。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 年 3 月 18 日


           附件:《湖南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 行)》 

 

附件

南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理办法 (试行)

 一章  总则

一条  为规范本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管长效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湘 政办发〔2021〕77 号) 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生态环境 工程建设的特点, 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 是指使用各级财政环境 保护专项资金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生态环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国家部委以及省本级立项的生态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 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市州本级立项的生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级立 项的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使用财政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且该资金占 投资 10%以上,同时达到以下规模标准的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 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态 环境工程建设项目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元人民币以上的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

()勘察(含污染状况调查、污染风险评估) 、设计、监 理、效评估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 上的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

一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含污染状 况调查污染风险评估) 、设计、施工、监理、治理与修复效果 评估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合同估算 合计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也必须进行招标。

第五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 招标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六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生态 环境工程建设项目, 应当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情况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规定情况确定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 公开 标投标应进入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交易。

八条  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落实绿色采购、扶持中小 发展等政策。

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九  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 得作为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能力建设项目除外)的招标人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活动内部约束监督机制, 在制定招 方案、组织招标活动、处理异议和配合处理投诉等重点环节加 强内部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便于组织施工和管理的原则合 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人不得利用 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人可以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分别进行招 ,也可以进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招标。

使用了中央和省财政资金的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拟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必须在初步设计批复后方可实施,同价格应当控制在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相应的批复文件 定的造价内。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招 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行招标的, 应当向有关招标投标 督部门备案。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 复杂程度相适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 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十二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 应委托招标代理 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明确项目 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是本代理机构正式员工,具备招标采 务方面的水平和能力。

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 件, 对勘察、施工、监理、设计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招标人 应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人在设置投标人资质、工程业绩、评标办法等条件时不 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不得设定无法律规定的市场准入限制, 歧视处罚期限已满的从业单位; 对按照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可 由相关专业最低资质等级单位承担的工程, 招标人不得将类似工 业绩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告应当在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 信息。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内 应当一致。

第十五条  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项目,除涉密等特 工程外,一律实行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不得收取发售资格预 件、招标文件的费用。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 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出投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载明相应事项。

十七条  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相关要求重 新招标。重新招标后,再次流标的, 属于审批(核准) 的项目 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属于无需 (核准) 的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重新招标。投标人 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 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 重新招标时不得再参 该工程的投标。

十八条  资格审查应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 3 日前向直接负责项 目招投标监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招标文件备案。

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 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 20

招标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 15 日前,通过电子招 标交易平台以醒目的方式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并以有 效方式通知所有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者潜在投标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公开和邀请招标的项目,代表投标人办理投 事宜的必须是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应当为本 位正式员工。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按照招标 告和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有关投标活动。

二十二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所需 的资(资格)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的, 应当 具备联合体分工协议中各自承担相应工作内容的资质和能力。同 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中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 确定资质等。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联合体中各成员 单位只能承担各自资质类别和等级范围内的工程。联合体信用等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确定。

二十三条  大中型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必须由具有相应 级别专业技术职称的注册工程师担任,大中型施工项目负责人 须由具有相应级别和专业的建造师担任。

同一施工、工程总承包标段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能同 时在个及以上的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 件, 并按招标文件要上传或递交。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 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 但应当符合招 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应当对递交的投标文件中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 证金。投标保证金形式包括现金、保函、承诺等,采用现金 方式交的,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含) ,投标保证金应由投标人 过其基本账户转账转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与电子招标 投标交易平台实现了自动对接的专用账户, 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责投标保证金的代收、代退及保管等工作,招标人与中标人签 合同后 5 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二十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 文件要求的时间、地点、方式开标。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 标代理机构主持。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的,原则上采用网 上开标, 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 行。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 当在开标现场或通过电子招标投 易平台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 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 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标委员会专业类别构成及人数应由招标人或生态环境主 部门确定,并在开标结束后、评标当天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 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使用了政府投资的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原则上不 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工程特别复杂、技术难度大和专业性较 强的政府投项目, 招标人按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生态环境主 部门批准后,可派一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如与投标人有利 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具体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 主动接受、协助、配合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 资源交易中心对现场评标行为的监督、管理。

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 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按照招标文 要求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 招标文件没有要求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各级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 管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6〕417 号) 等相关规定负责 评标专家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招标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拒 或按无效标处理:

()电子投标文件未按要求编制、加密、递交、传输、接 确认投标文件的;

() 逾期解密的;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 件, 投标人有权要求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招标人可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 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 视为撤回投 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 应当拒收;

(四)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 托代理人) 的签字(或印鉴)的;

()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 但投标文件上标 明投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的标记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 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

()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 超出招标文件要求,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 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三十一条  生态环境工程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应当以投标人综合得分高低确定中 选人排序。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应当以能够满足招标文 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 人,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 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采取书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 明, 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三十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生成开标记录并 向社会众公布,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 和保密的环境下在线进行。

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登录 招标项目所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评标。评标中需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者说明的,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通过电 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 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向 标人提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评标报告。

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出异议,以及招标人答复,均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 进行。

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 签字的情况 通过评标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报告记载的内 应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

第三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和中 结果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和公布。招标人应 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规定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相同媒介对 标候选人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评 委员会推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 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 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 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三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 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负责项目招标投标监督 的生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报告。

三十八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  30 日内,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以数据电文形式、按照 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招标人不得在合中设置背离招标、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条款,不得与中标人 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四章  监督管理

三十九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 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当责令相关当事人及时纠正,必要时可以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十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评 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对于评标专家违反现场行为管理制度的, 依照相关 进行处理并向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

四十一条  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 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人对资格审文件、招标文件及评标结果等有异议的, 应当按规 定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 作出答复前, 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 应当在开标场提出, 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 并制作记录。

四十二条  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 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直接负责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的 态环境主管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超过投诉时效的,不受理。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 个工作日 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并在受理投诉之日起 30 日内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投诉人。

就资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开标及评标结果等事项投诉的, 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 限内。

诉人对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  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加强  态环境工程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市场主体及其执(从) 业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的运用。结合当前政策要求,  步完善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信用监督、 警示和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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