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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6年省预算内基建投资洞庭湖 生态经济区建设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发改洞庭〔2016〕266号 

岳阳、常德、益阳市发改委,望城区发改局:  

  《2016年省预算内基建投资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专项实施方案》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要求认真组织专项申报工作,争取尽快下达投资计划,推动专项尽早实施。  

  联系人:刘亮亮,刘婷    联系电话:0731-89990880      

  邮  箱:hndthfzc@126.com  

   

  附件:2016年省预算内基建投资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专项实施方案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4月14日 

  附件:

2016年省预算内基建投资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专项实施方案  

  为加快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充分发挥省预算内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资金管理,按照《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重点和方向 

  根据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和2016年生态经济区建设任务,本年度800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环湖路建设,同时安排少部分资金用于环湖路沿线特色生态城镇建设和兑现政策性奖励。 

  1、洞庭湖环湖路建设。适应滨湖经济发展需要,以串联区域内重点城镇、重要景点、重要港口和交通动脉为目标,建设集经济廊道、生态游道和防汛通道等综合功能于一体的环湖路,构建环湖路网。在2015年启动大通湖河坝镇至沅江市南大膳等6个子项目、76公里建设的基础上,2016年继续推动环湖路子路段建设。 

  2、环湖路沿线特色生态城镇建设。环湖路途经滨湖19个县(市、区),串联沿线66个城镇,其中重点特色城镇20个。在2015年启动营田、茈湖口、乔口等5个重点特色城镇建设基础上,2016年再启动5个特色生态城镇建设,重点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 

  3、兑现湘发〔2014〕19号文政策性奖励和考评工作奖励。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入驻,引进投资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产出在1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以及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国家地理标志特色农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省政府表彰的生态经济区建设先进单位进行奖励(按照《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执行)。 

  二、安排原则及方式 

  1、责任下沉。三市一区发改部门根据洞庭湖生态区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及项目申报条件,自行筛选申报项目,确定项目重要性和优先序。 

  2、突出重点。按照项目建设任务的轻重缓急,优先保证重点项目和重点工作的资金需求,不撒胡椒面。 

  3、在建优先。要求项目前期工作完善,具备年内开工建设条件。符合支持范围及其他条件要求,且手续完备的示范项目或在建项目优先安排。 

  4、补助标准。环湖路按建设里程予以补助,相关路段在既有交通补助标准基础上,按每公里80万元标准补助。特色生态城镇建设单个项目补助200万元。政策性奖励单个企业或项目为50-100万元。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先进单位奖励105万元。 

  三、申报条件及要求 

  1、项目要求。(1)环湖路项目申报条件:①须属于洞庭湖环湖路总体规划设计方案确定的路段;②项目在建或者已经批复可研即将开工建设;③示范样板工程优先;④去年已获得奖补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安排。(2)特色生态城镇申报条件:①属于环湖路上的重点特色城镇,有符合区域持续发展的明确产业定位和城镇功能配套;②有相对完善的城镇发展规划或近期实施方案;③项目建设内容与环湖生态旅游相关联;④申报总数控制在5个,岳阳、常德、益阳三市分别按1-2个申报,望城区按1个申报。⑤已获得过专项资金的城镇不再重复安排。(3)政策性奖励的申报条件:①符合湘发〔2014〕19号文明确的范围,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②申请奖励的须为19号文颁布后新认定的,已经奖励的不重复奖励;③奖励资金须用于项目基本建设。④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先进单位奖励资金须用于项目建设。 

  2、材料要求。申请投资补助的需向省发改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审批情况、项目招标情况(适用于申请投资补助1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项目建设进度等,并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项目已开工在建的相关证明等。申请政策性奖励的,由市发改委按湘发〔2014〕19号文要求审核把关并向省发改委申报。 

  3、时间要求。自本实施方案公布之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星期五)前向省发改委提出申报。 

  四、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严格落实省发改委根据《省发改委项目资金申报及安排管理实施细则》(湘发投资〔2015〕317号)规定,对本专项组织公开申报、公开筛选,并公示无异议后安排补助资金,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项目资金下达后,项目单位应按申报内容及规模认真实施,接受我委检查稽察及财政、审计监督,按要求定期向我委报告项目建设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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