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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参考!财政部14个关于“偏离”问题的答复

问题一

留言编号:4216-3647970


问: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对一般性指标填写为无偏离,实际是不满足参数要求的,这种情况能取消其中标资格吗?能认定为虚假应标吗?


答:在评审过程中一般无法实质性判断投标产品是否满足采购文件参数要求,采购人应加强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并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若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问题二

留言编号:849-921467


技术分为 30 分,技术条款为 150 条,把分值平分到每项条款为 0.2 分,供应商的技术偏离在分值上基本体现不出差别,但是严重影响采购人的需求。技术分表述如下合理么 “技术分为 30 分,如有一项技术条款负偏离扣 1 分,扣完为止”。


答:所建议的评审标准不违反 87 号令的规定。



问题三

留言编号:0423-3601530


问:采购文件主要功能及技术指标要求(参数)共有 “★号项” 24 项,非 “★号项” 78 项,合计 102 项。评分标准写到: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15 分。标注★的关键性技术参数每项偏离一项扣 3 分,其他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 1 分扣完该项分为止。上述评分标准中,“号项的分值为 3 分,24 个 “号项,合计分值为 72 分;非 “号项的分值为 1 分,共 78 项,合计分值 78 分。根据上述分值计算,整体参数合计分值为 150 分。但采购文件中本项的总分才 15 分,102 个评审因素量化指标、指标分值设置却是每个指标扣 3 分或者 1 分。是否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答: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评审因素。其中,必须满足的性能指标应当设置为实质性要求,其他需要考核的指标应当设置为评审因素。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 55 条的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留言所述情形违反了上述规定。



问题四

留言编号:0248-3576648


问:对于贵司在留言编号 5980-3534606 的回复 “若技术参数必须限定在某个范围之内,应当作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不是很理解,希望能明确答复 “政府采购项目,可否在采购文件的评审办法中规定一般性技术参数负偏离达到一定数量以上就否决投标?”


答:若技术参数必须限定在某个范围之内,应当将其设置为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而非评审因素。



问题五

留言编号:6010-3576773


问:您好,想请问一下,政府采购项目,考虑到一般性指标的偏离达到一定数量后,将对产品的性能或服务的效果有重大影响,其影响程度不亚于某一关键性指标负偏离,能否在采购文件中规定 “一般技术指标偏离达到一定数量则视为非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


答:若留言所述情形对产品的性能和效果有重大影响,应当将其设置为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而非评审因素。



问题六

留言编号:9233-3579333


问:国库司领导: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招标文件,技术评分因素按照如下设置是否合理可行,谢谢!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及配置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没有负偏离得 50 分,★项每出现一项负偏离或不满足扣 3 分,非★项每出现一项负偏离或不满足扣 1 分,本项最多扣 40 分。


答:对于不允许偏离的要求和条件,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以醒目方式标明,不得设置负偏离,但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设置正偏离加分。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原则上应当设置为满足的加分,不满足不得分。



问题七

留言编号:0401-3568042


问:国库司领导:好,根据留言编号 6668-3490971 回复,有一个疑问,如果采购某一个物有 1000 个采购参数要求,但评分条款里设置了 30 分 “技术指标响应分”,参照中国政府采购网相关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内容,该项评审因素表述为 “参数全部满足得 30 分,每有一条负偏离扣一分,扣完为止”。是否存在评审因素未量化、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请给予回复为盼。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的规定,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的不同分值。因此,采购人、代理机构应根据指标的重要性,对每一个指标赋予具体分值,每项分值不一定相同,但各指标对应的分值总计和与总分值要保持一致。



问题八

留言编号:4133-3567997


问:国库司相关领导:您好!现在想咨询几个问题:1. 政府采购过程中,作为技术符合性评审中的技术参数指标,是否可以进一步作为评分因素,设置成正偏离加分?(此种设置是否从属于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的情况)2.“设计相关的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作为评审项是否合理?


答: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尽量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技术参数作为符合性审查的指标后,可以作为评审因素,设置正偏离加分。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留言所述证书如果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则可以作为评审因素,若与货物服务质量无关,则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问题九

留言编号:7463-3556769


问:尊敬的国库司领导,请问:政府采购项目,可否在采购文件的评审办法中规定一般性技术参数负偏离达到一定数量以上,该分项评分得 0 分?盼复,谢谢!


答:在 87 号令规定,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编制招标文件时,只要招标文件内容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可以。招标文件规定 “一般性技术参数负偏离达到一定数量以上,该分项评分得 0 分” 的做法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问题十

留言编号:5980-3534606


问:贵司在留言编号为 9452-3511282 的回复中,认为原则上不宜在采购文件中规定 “一般性技术参数负偏离达到一定数量以上就否决投标”,理由由 87 号令规定,对于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形式标明。个人认为这个问题值得再次商榷:1. 一般性技术参数当偏离到一定数量以上的投标文件无效,本身就以醒目的形式标明了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不一定是具体某项技术参数。2. 单独一项技术参数可能不重要, 但规定为一般性指标按偏离数办法(试行)》规定:构成投标被否决的评标依据除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情形外,对产品性能带来实质性影响, 商务条款(参数)中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最项数,也证明这一规定是通行做法。3. 部分政府采购项目由于技术复杂或种类繁多会使得技术参数的条款数量比较大,如果知道一项参数偏离得分分配到一条具体参数上,则每偏离一项参数的扣分可能过大,如不厘清,后果是 “劣币驱除良币”,无法买到物有所值产品。4. 不理解这一要求是为了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确实问题,如果是为了解决个别招标文件中单项技术参数扣分太高的极端问题,好像也没有必要采取这类极端做法。


答:若技术参数必须限定在某个范围之内,应当将其设置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问题十一

留言编号:9452-3511282


问:政府采购项目,可否在采购文件的评审办法中规定一般性技术参数负偏离达到一定数量以上就否决投标?


答:87 号令规定,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对于实质性参数以外的一般性技术参数的负偏离,原则上不宜否决投标。



问题十二

留言编号:8714-3479242


问:您好,根据财政部投诉处理案例第七百一十六号中投诉事项的问题:“关于投诉事项5,经审查,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招标文件有关招标产品各项技术参数要求的总分值为3733分,评分标准的设置未与招标产品的具体技术参数相对应。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投诉事项5成立。” 那比如采购的设备技术参数是30条,评分设置为:参数完全满足招标要求的得10分,负偏离≤3条的得5分;4条≤负偏离≤8条的得4分;负偏离≥36条的得2分,负偏离高≥9条的不得分,这样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答:关于评审因素的指标分值设置问题,采购人、代理机构应根据指标的重要性,对每一个指标赋予具体分值,每项分值不一定相同,但各指标对应的分值总计和与总分值要保持一致。



问题十三

留言编号:6350-3458848


问:国库司领导您们好!政府采购项目能否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技术部分得分低于技术部分满分的 60% 的,技术部分评审不合格?


答:根据 87 号令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得分比例不宜作为判定技术部分评审合格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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