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采购文件主要功能及技术指标要求(参数)共有 “★号项” 24 项,非 “★号项” 78 项,合计 102 项。评分标准写到: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15 分。标注★的关键性技术参数每项偏离一项扣 3 分,其他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 1 分扣完该项分为止。上述评分标准中,“号项的分值为 3 分,24 个 “号项,合计分值为 72 分;非 “号项的分值为 1 分,共 78 项,合计分值 78 分。根据上述分值计算,整体参数合计分值为 150 分。但采购文件中本项的总分才 15 分,102 个评审因素量化指标、指标分值设置却是每个指标扣 3 分或者 1 分。是否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答: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评审因素。其中,必须满足的性能指标应当设置为实质性要求,其他需要考核的指标应当设置为评审因素。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 55 条的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留言所述情形违反了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