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以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外其他项目的投标吗?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以采购哪些内容?不能采购哪些内容?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可以担任评审专家吗?
所有权威回复,小编一次性整理给大家。
关于投标→
我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八条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是否可以理解除政府购买服务外其他的项目我单位能参与投标并中标?
财政部答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承担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因此,除政府购买服务外其他的项目,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也不能参与投标。
问:
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规定“公益一类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应如何理解经营活动?通过投标承接的科研、技术等服务是否属于经营活动?
财政部答复:
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活动是否为经营活动可以从以下方面判断:一是该活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该活动是否符合单位职能范围;三是该活动是否可以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可以通过上述三个方面判断其承接的科研、技术等服务是否属于经营活动。
关于招标→
问: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于2020年3月1日实施后,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现我镇有一个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中山市古镇镇水务事务中心)想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购买水闸安全鉴定服务,请问水闸安全鉴定服务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上述单位能否作为水闸安全鉴定服务的购买主体?
财政部答复: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但可以采购本单位主业之外的辅助性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行为。
问: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取得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能否正常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并收取相应专家评审费?需要完善其他手续吗?(如:向所在单位进行报备等手续)专家评审费是否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
四川省财政厅答复:
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评审专家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国家公职人员符合该办法有关评审专家具备的条件,且经审核通过后,可以作为政府采购专家。公职人员作为政府采购专家工作日参与评审,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严格按照本单位相关要求和请销假制度,履行相关外出事项报告和请销假手续。参与评审取得的报酬,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评审专家取得劳务报酬涉及缴纳税款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自主申报纳税。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代办缴纳税款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向评审专家提供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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