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怎样认定供应商是否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财政部国库司在留言编号3989-3487653回复时称“关于虚假材料的认定,需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行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
实践中,一般认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同时满足主客观两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客观上必须有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即有篡改、伪造或变造材料或事实的行为;主观上提供该虚假材料是为了谋取中标、成交。
二、哪些可以被认定为“虚假材料”?
“虚假材料”既包括伪造的证件,篡改、伪造的检测报告,伪造的合同、业绩,虚假社保证明等,也包括与事实不符的承诺函,如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承诺函。但是笔误、计算错误、认知偏差(如负偏离,却自认为满足条件或正偏离)、证书过期、证书无效(如未年审)等不能认定为虚假材料。“虚假材料”中的“虚假”是对材料真实性而非有效性的限定,即“无效≠虚假”。
三、“虚假材料”的认定、处罚主体是财政部门。
以下是财政部国库司答复摘编:
01
问:政府采购项目,有ABC三家供应商来投标,中标公告后,B质疑C提供虚假材料。在质疑阶段,供应商的材料是否属于虚假材料是由谁来判定?(留言编号1054-3418714)
国库司答:供应商是否提供虚假材料,由财政部门依法调查并作出认定,采购人、代理机构依法答复质疑即可,无需作出判定。
02
问: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处理提供虚假材料的质疑事项时,是否可以要求被质疑供应商提供原件进行核对?(留言编号2569-3657550)
国库司答:供应商提出质疑后,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依法作出答复。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供应商提起投诉前应当依法进行质疑。如供应商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可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03
问:某公司用某人员提供的假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但该证书在公开网站上查询不到,也未造成实际损害。该公司认为自己是受害者,是否能按提供虚假材料追究其法律责任?(留言编号1892-3587974)
国库司答: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对采购活动中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供应商如认为权益受损,可以依法提出质疑和投诉,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04
问:对虚假材料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如何答复?是否需要对材料真实性作初步调查和判断?还是直接答复“虚假材料应由财政部门依法调查并作出认定,请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进行投诉”。(留言编号5975-3658317)
国库司答:采购人、代理机构根据现有材料答复质疑。如需依法调取证据材料的,由财政部门在投诉环节处理。
05
问:某事业单位有一下属公司,能否参与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吗?
国库司答:关于您提出的事业单位下属公司,能否参与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问题,请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等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06
问: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我公司投标某竞争性磋商项目时,在符合性审查阶段,磋商小组以未响应所有技术及服务要求的实质性条款而废标,我公司在技术及服务要求应答表内根据技术及服务要求逐一应答,但最后一条因涉及表格,在应答表中不好罗列,就对该项大的标题内容进行了完全响应,而未对此条小的标题内容进行响应,并且我公司在其他承诺中明确完全响应磋商文件所有实质性内容,且响应文件中未出现任何负偏离。请问评审专家处理是否合理,请予以答复。
国库司答:关于具体采购项目执行问题,请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07
问:您好,请问如果预算目的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也不在集采目录内的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监管,是否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那如果不属于政府采购监管范围的项目(集采目录以外及限额标准以下),请问此类项目的监管部门应该属于哪里?
国库司答: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当按照采购单位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单位内部控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08
问: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超过30日怎么办
国库司答:关于合同签订问题,请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05
问:尊敬的国库司领导:请问市政道路维修维护属于特定行业业绩吗?一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因素要求投标人完成过市政道路维修或改造工程业绩,而把公路维修或改造工程和新建排斥在外,据网上查询得知湖南、湖北、广东多省已启用公路和市政资质业绩等互通互认,而本项目并未涉及项目的新建只是路面的维修维护以及市政设施的维修维护公路业绩和市政业绩具有相同性质。
国库司答:是否属于特定行业业绩,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提出某业绩要求是从项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是为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并且具有该业绩的潜在供应商数量可以保证采购项目的竞争性,则不宜一刀切地认定其属于特定行业业绩而禁止。
09
问:学校图书采购,是否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规定的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无需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如属于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写明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可以质疑代理公司,使其重新招标。
国库司答:学校图书采购是否适宜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应由采购单位及其主管预算单位结合采购项目情况进行判断。
10
问:老师您好,想咨询下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评分因素中要求“投标人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需包含大屏显示系统,满足得2分,否则不得分。”此评分因素是否合理?
国库司答:关于具体采购项目执行问题,请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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