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相关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25〕17号)发布。
据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2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提出“加强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监管”、“加强专项债券项目资产管理”、“规范新增项目资产核算”等要求。此前,项目单位在收到专项债券资金时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导致部分项目单位的财务指标不能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针对专项债券资金核算及形成资产的信息填报两个问题,在现有会计准则制度体系的基础上研究印发《规定》。
1.账务处理方面
项目单位是否承担偿还义务,不是会计核算规定的,而是在专项债券发行时就已经确定并写入项目实施方案(或融资平衡方案)等。如果项目实施方案(或融资平衡方案)等约定由项目单位承担偿还义务,项目单位应当确认负债,否则,不确认负债。
2.专项信息填报方面
目前,专项债券相关的信息散见于各项目单位的各会计科目,缺少信息编报和汇总体系,难以形成专项债券项目资金和资产的全貌。为满足专项债券项目管理的特定信息需求,《规定》要求无论是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还是企业类项目单位,都要以项目为主体,根据预算管理要求报送“专项债券项目投资表”、“专项债券资金还款情况表”,对每一个专项债券项目的资产建设情况、各类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专项债券本息偿还情况等进行反映。
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中有关专项债券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财会〔202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完善项目单位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优化专项债券管理机制,强化专项债券全流程管理,我们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相关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8月19日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相关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为完善项目单位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优化专项债券管理机制,强化专项债券全流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取得的专项债券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或融资平衡方案)等约定需由本单位承担专项债券资金本息偿还义务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财会〔2018〕31号)等规定将其承担偿还义务的部分确认为负债。
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取得的专项债券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或融资平衡方案)等约定不需由本单位承担专项债券资金本息偿还义务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将其不承担偿还义务的部分确认为财政拨款收入。
(一)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收到承担偿还义务的专项债券资金的账务处理。
财务会计下,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应当在“2502 长期应付款”科目下设置“专项债券”明细科目,核算该类专项债券资金的本金和利息。本明细科目应当设置“本金”、“利息”两个明细科目,并按照具体债券进行明细核算。预算会计下,按照预算管理要求需要对专项债券资金单独反映的,还应当在“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其他支出”等科目下设置“专项债券”明细科目。单位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进一步设置明细科目或进行辅助核算。
1.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收到专项债券资金的账务处理。
财政部门将专项债券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应当根据确定的金额,在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专项债券——本金”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专项债券资金拨付至施工单位或设备供应商的,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转来相关资料的金额,在财务会计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专项债券——本金”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2.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承担专项债券资金利息的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按期确认利息费用时,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等规定,根据本级政府财政计算确定的本单位本期应付未付利息金额,借记“在建工程”、“其他费用”等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专项债券——利息”科目。预算会计不作账务处理。
3.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偿还专项债券资金本息的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向本级政府财政偿还专项债券资金的本息时,在财务会计借记“长期应付款——专项债券——本金、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相关文件明确项目单位不再承担偿还义务的专项债券资金,在责任免除时,借记“长期应付款——专项债券——本金、利息”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预算会计不作账务处理。
(二)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购建专项债券项目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规定对与专项债券相关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进行账务处理,同时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专项债券资金、其他资金等)以及本规定有关专项信息填报要求进行辅助核算,清晰反映专项债券项目所形成资产的资金构成。
(三)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取得项目专项收入的账务处理。
按约定承担本息偿还义务的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运营专项债券项目相关资产取得的专项收入,应当计入本单位收入,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按约定不承担本息偿还义务的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对于项目运营产生的、应当按规定直接上缴财政的收入(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车辆通行费等),不作为本单位收入进行处理。
企业类项目单位取得的专项债券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或融资平衡方案)等约定需由本单位承担专项债券资金本息偿还义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等规定将其确认为负债并进行后续会计处理。企业类项目单位取得的专项债券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或融资平衡方案)等约定不需由本单位承担专项债券资金本息偿还义务的,应当结合具体约定按照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一)企业类项目单位取得承担偿还义务的专项债券资金的账务处理。
企业类项目单位应当在“长期应付款”科目下设置“专项债券”明细科目,核算该类专项债券资金的本金和利息。本明细科目应当设置“本金”、“应计利息”等明细科目,并按照具体债券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进一步设置明细科目或进行辅助核算。
1.企业类项目单位收到专项债券资金的账务处理。
企业类项目单位收到专项债券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专项债券——本金”等科目。
2.企业类项目单位计提专项债券资金利息的账务处理。
企业类项目单位按期计提专项债券资金利息时,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专项债券——应计利息”等科目。
3.企业类项目单位偿还专项债券资金本息的账务处理。
企业类项目单位偿还专项债券资金本息时,借记“长期应付款——专项债券——本金、应计利息”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企业类项目单位购建专项债券项目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
企业类项目单位使用专项债券资金,按照专项债券管理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建设并形成企业相关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类项目单位应当对专项债券项目所形成的上述资产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专项债券资金、其他资金等)以及本规定有关专项信息填报要求进行辅助核算,清晰反映专项债券项目所形成资产的资金构成。
(三)企业类项目单位取得专项债券项目相关收入的账务处理。
企业类项目单位运营专项债券项目相关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等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项目单位应当填制附后的“专项债券项目投资表”和“专项债券资金还款情况表”,并归集整理相关信息,包括专项债券项目自开始建设至本期累计收到的专项债券资金金额、本期收到的专项债券资金金额,累计偿还的本息金额、本期偿还的本息金额,累计专项债券资金支出金额、本期专项债券资金支出金额,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累计形成资产情况、本期资产增加情况等。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预算管理要求,依托财政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穿透式监测系统报送有关报表和信息。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对本单位现有专项债券资金作如下新旧衔接:
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需由本单位承担本息偿还义务的专项债券本金金额,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的应付未付专项债券资金利息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专项债券——本金、利息”科目。根据本规定应当计入本单位收入,但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财会〔2020〕15号)要求计入应缴财政款,且尚未上缴的项目专项收入的金额,在财务会计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2.项目单位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编制“专项债券项目投资表”和“专项债券资金还款情况表”。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中有关专项债券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专项债券项目投资及资金还款情况表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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