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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全流程法律风险防范指引48项法律指 引为企业精准“导航”(48-36)

第三章(二十四)噪声排放超标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要了解噪声污染指标掌握相关法律要求。明白噪声到哪种程度会构成污染持续关注噪声污染防治法后续配套制度措施。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后于20226月5日起施行。《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既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也及时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建设优美环境的新渴求、新期待。

【风险提示】

1.排放工业噪声的单位要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2.噪声敏感建筑区工业建设要求要落实。敏感建筑区建筑施工应控制噪声排放并监测噪声情况。敏感区域夜间施工要经过许可。

3.房地产销售要明确住房噪声相关情况。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式住房可能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

4.使用发电机、变压器、空调器、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5.商业广告宣传及文化娱乐场所要控制噪声排放。商业经营者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案例指引】

被告甲公司是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商。甲公司将小区配电工程用电设备中的九台变压器安置在小区负一楼(即地下车库),直至案发未对小区申请正式环保验收。购房时甲公司未告知小区业主原告王某等人其在负一楼即地下车库安装有高压配电设备,住户入住后感觉变压器工作产生大量噪音和磁震动,严重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经监测,噪音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规定的标准。原告王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甲公司采取降噪措施并予以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甲公司作为小区的开发商,有义务将住房及其各项配套设施按合同和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交付给业主。涉案的九台配电设施被安置在住宅楼地下一层,建设过程中应该对可能出现的噪音隐患做好噪音防护处理。因案涉配电设施运行过程中噪音污染严重,给小区部分相关业主造成损害责任在于被告甲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甲公司应立即排除噪音污染,对小区地下车库的配电设备噪音超标承担修复责任,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公司承担。

【法律文件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

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六条 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还应当按照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第六十二条 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六十三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第六十四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第六十六条 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六十七条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

第六十八条                                             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编写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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