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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全流程法律风险防范指引48项法律指引为企业精准“导航”(48-7)

第二章(二)健全担保决策机制

为防止公司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应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能单独决定的事项,必须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的决议作为授权基础。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必须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则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如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

风险提示

1.公司对外担保须按照章程的具体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章程如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上述决议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有利益冲突的股东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公司应建立完整的对外担保的相关流程、审批、监督等内控机制,建立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外担保导致公司重大损失过错追究制度,约束企业相关人员的对外担保行为。

3.公司作为担保权人接受其他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当谨慎审查担保人公司工作人员的职权范围,担保人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决策机构、决策程序及担保数额限制等相关规定,应当要求担保人公司提供有关公司决议,以确保交易安全。

案例指引

甲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AB公司。B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B公向乙公司借款5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承诺为B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合同上加盖甲公司印章,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在担保合同上署名。此后,B公司未按时清偿债务,乙公司起诉要求B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中,甲公司主张担保合同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应认定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为其股东B公司提供关联担保,根据查明的事实,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未对甲公司的公司决议进行审查,存在过错,并非善意,因此担保合同无效,关于各方的责任,按照《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

法律文件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编写人:华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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