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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 湘建建〔2013〕19号

(二)依法取得企业资质,资质类别、等级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拟任项目负责人依法取得注册执业资格,资格类别、等级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执业资格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

(三)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拟任项目负责人依法取得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书注明单位与投标人一致;

(四)企业没有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责令停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以及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拟任项目负责人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注册执业资格、停止执业、收回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取消投标资格;项目部关健岗位人员(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在建工程情况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规定执行;

(五)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为符合有权机关规定的独立法人,联合体各方的资质以及拟任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资格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并附有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各方法人公章的联合体协议书;

(六)不属于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属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七)不属于在本招标项目或本招标项目准备阶段为项目业主或本招标人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设计、施工合并招标的专业工程除外);

(八)不属于已被聘用或将被聘用为本招标项目提供工程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及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代建工程验收及试车管理等)的任何法人;

(九)按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对评审结果有影响的内容齐全且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十)符合法律、法规和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投标人采取下列方式通过了资格审查,被确定为合格投标人或入围投标人的,应当视为弄虚作假,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资格审查文件中予以载明。

(一)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没有按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许可证件、业绩、信用状况等资料,对入围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且对其有利的;

(二)所提供的许可证件、业绩、信用状况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对入围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且对其有利的。

第十三条  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招标项目,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在资格审查会上检查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由工作人员当场启封;在对投标人进行评审的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对其认为重要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对澄清和核实工作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有下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系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拟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近亲属;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

2.相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其监管机构的人员;

3.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二)评审开始后,应当关闭一切通讯设备;评审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发表偏离资格审查办法作出的倾向性、诱导性意见,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三)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情况,应及时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

(四)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及其相关情况;

(五)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十五条  在资格审查中,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因存在回避事由、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审,或者擅离职守的,应当及时更换。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更换后,退出审查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已完成的审查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中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活动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招标人应当将资格审查报告按规定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审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情况说明;

(四)审查标准、方法或者审查因素一览表;

(五)审查结果汇总表;

(六)入围投标人名单;

(七)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资格审查报告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资格审查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开标前资格审查完成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投标人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应当告知投标人是否入围及向入围投标人确认开标时间、地点。

第十八条  投标人认为资格审查活动明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投诉。招标人或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对收到的异议或投诉进行答复。对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工程,招标人未对异议作出答复的,不得进行开标活动。

第十九条  工程投标活动的授权委托人一般为拟任项目负责人本人。省外企业凭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记证在我省境内参与工程投标。招标人在对有省外企业参加投标的项目进行资格审查时,应要求省外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其中,国有投资项目省外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并由法定代表人对本项目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

第二十条  在本省境内超高层、地铁等项目投标中,鼓励省外有业绩的企业与省内企业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投标。省重点工程项目和省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大型工程项目的招标,必须有列入“湖南省优选承包商名录”的省内优势骨干企业参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外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建〔2010〕318号文件中发布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

 

评审内容和标准

表1:

企业认证体系和财务状况

                                               

评审

项目

评   审   标   准

评审

计分

1

企业认证体系

企业通过ISO9000系列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2


企业通过安全认证

省级

优秀

8


合格

6

市级

优秀

5

合格

3

2

 

企业财务状况

企业净利润

净利润>0

2


企业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70%

2


90%>资产负债率≥70%

1

3

合计


表2:

企业信誉和类似项目业绩

评审

项目

评   审  标   准

评审

计分


信誉

工程获奖情况

国家级每项鲁班奖


每项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等

3


省级每项芙蓉奖工程

3


每项省优质工程或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


每项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0.3


企业信用情况获工商部门“重合同、守信用”荣誉称号省级及以上

2


地市级

1

银行资信等级AAA

2


AA

1.5

A

1

不良行为记录企业“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每条

-3


“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每条

-1


拟任项目负责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每条

-5


“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每条

-3


2

类似项目

业绩

每项工程地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类似项目

4


每项工程地点在本省行政区域外的类似项目

3


3

合计

备注:1.类似项目业绩最多加分数量合计为2个;

      2.省外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不良行为记录相关资料的扣5分;

      3.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第二十条要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或积极参与抢险救    

灾较好履行社会责任等内容设置2—3分加分项目。

4.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审查同意后适当调整企业信誉评审项目的具体内容。      

表3:

项目负责人和生产资源

 

评审项目

评   审   标   准

评审

计分

1

 

项目负责人

承担过类似项目

1


每项鲁班奖

1.5


每项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等

1


每项芙蓉奖工程

1


每项省优质工程或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

0.5


每项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0.2


2

拟投入生产资源拟派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构成人员配备合理、专业齐全

2


人员配备情况一般、专业基本齐全

1.5

人员配备欠合理、专业不够齐全

1

拟投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总体情况配置合理、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2


配置基本合理、基本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1.5

配置欠合理或者来源存在不确定性

1

3

合计








 

对上述三张表的说明

(一)企业净利润和资产负债率的评审依据以投标人上一年度经会计事务所认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提供的情况为准;从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如投标人无法提供上一年度上述资料,则可以再上一年度的上述资料为准,否则相应评审项目不予计分;从每年的5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投标人应当提供上一年度上述资料,否则相应评审项目不予计分;如投标人能够提供上一年度的上述资料而没有提供,且造成评审计分有利于该投标人,应当按弄虚作假处理。

(二)所称“类似项目”,房屋建筑工程指结构、规模、面积、层次、跨度、工程地点等相近;道路工程指道路等级、路面类型、工程地点等相近;桥梁工程指结构类型、桥跨、工程地点等相近;其它市政工程指专业、规模、工程地点等相近;工程地点统一按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本省行政区域外分类。

(三)加分和扣分具有有效期的,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为准。有效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1.企业管理认证体系计分以相关证书注明的有效期为准;

2.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获奖加分,鲁班奖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最新(近)的2个年度为准,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最新(近)的1个半年为准,其他奖项以最新(近)的1个年度情况为准,发布表彰文件的按文件发布时间计算,没有发布表彰文件的按证书注明时间计算;

3.企业获工商部门“重合同、守信用”荣誉称号加分有效期为24个月,按授予称号的文件发布时间计算;企业银行资信等级加分以投标人的二级分行及以上有权银行为准,时间以注明的有效期为准;企业信用情况可根据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情况,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增加评审项目;

4.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6个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不良行为的,以资格审查或开标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发的相应前两期文件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24个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不良行为的,以资格审查或开标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发的相应前八期文件为准);

5.企业类似项目经历加分有效期为36个月,按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建设单位签字的时间计算。

(四)如果招标项目的工程类型与获奖工程的工程类型不一致,则该获奖工程不能加分(如房建获奖工程不能加到市政工程,市政获奖工程不能加到房建工程);招标项目的工程规模及面积没有达到相应奖项所要求的规模及面积时,该奖项不能加分;其中外省(市)的奖项以本省相应奖项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以芙蓉奖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外省(市)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建筑业协会评定的综合工程质量奖项按省优质工程奖加分,投标人如能提供每年该奖项工程数量控制在50项以内的有效证明文件,则该获奖工程按芙蓉奖加分;专业工程招标时,若为具有相应招标专业工程资质的总承包资质企业或多项专业工程承包资质企业的工程获奖,且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中不能体现相应招标专业工程时,则需提供承包合同且合同内容须包含该专业工程,否则该奖项不加分;若为不构成实体的专业工程(如土石方工程、场地平整、基坑支护工程等),则除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和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奖项可以加分外,其他所有奖项不加分。企业及拟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对同一工程的同类奖项获奖加分、或企业同时通过省、市安全认证计分,只能按最高奖项(级)加(计)分,不得重复加(计)分。鲁班奖、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累计加分不超过3项。当芙蓉奖、省优质工程、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等累计加分不超过7项时,按附表中评审标准加分;当芙蓉奖、省优质工程、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等累计超过7项时,超过7项部分按表中评审标准五分之一加分。拟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获奖工程加分的工程项目合计不得超过2项。

(五)需要对投标人有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进行澄清或核实的,招标人一般应当在资格审查文件中载明核实的内容,投标人应当尽量提供原件核实;如确有困难无法提供原件的,所提供的复印件应经原发证部门盖章确认。

(六)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其有效期限统一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文件的时间计算;本省行政区域外的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通过网上公布或文件录入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提示系统、发布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记录等形式,均为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外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当相关部门或机构没有同时确定其程度为一般或是严重时应当按照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本省行政区域外的同一不良行为记录的有效期限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计算: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的时间——文件发布的时间——网上公布的时间;有权部门公布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为确定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

省外企业应当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如实反映和提供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期限内的不良行为记录,并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或网上下载资料的复印件。当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不良记录相关资料时,不良行为记录项目扣5分;当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与经查实的事实有出入时,以经查实的事实为依据,如证明文件相对经查实的事实对投标人有利时,应当按照弄虚作假处理并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七)招标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符合第二十条要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或积极参与抢险救灾较好履行社会责任等内容设置2—3分加分项目。对符合第二十条要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评审计分,除类似项目业绩可以按照牵头人的计算外,企业认证体系和财务状况及信誉按照联合体协议中的约定的各成员分工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进行加权折算。

(八)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等关键岗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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