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鲤鱼江幼儿园的
搬迁建设项目桩基检测(政府采购编号:资兴市财采计【2017】 199号,采购代理编号:HNGD2017CZ0713)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现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供应商方式,请以下单位提交证明材料进行确定。
湖南省勘测设计院
湖南赛科检验有限公司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一、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
鲤鱼江幼儿园搬迁建设项目桩基检测 2、政府采购编号:
资兴市财采计【2017】199号 采购代理编号:
HNGD2017CZ0713 3、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包/品目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单位: ) | 预算(元) |
/ | 鲤鱼江幼儿园搬迁建设项目桩基检测 | 详见谈判文件 | ¥176540.00 |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能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2)要求投标人提供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三证合一”的投标人提供新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不提供);
(3)要求投标人提供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证合一”的投标人提供新版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不提供);
(4)要求投标人提供有效的《社保登记证》或者近期连续三个月的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5)要求投标人提供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如非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投标);
(6)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投标;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含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三、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1、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
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证明文件》,本邀请公告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4、《谈判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本邀请公告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6、其他说明。
四、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1、按本邀请公告第三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应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2、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为
2017年
7月
19 日
17时
0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
湖南省国鼎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资兴市晋宁路建设局左侧门面)(指定地址)。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3、谈判文件每份人民币
400元,售后不退。
五、确定邀请供应商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
六、确认 你单位收到本邀请通知后,请于
2017 年
7 月
19日
17 时前来函确认是否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七、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开标地点详见谈判文件
。逾期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八、联系方式采购人:资兴市鲤鱼江幼儿园联系人:李志平 电 话:13787756808
地 址:资兴市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省国鼎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黄 平 电 话:0735-3324033
地 址:资兴市晋宁路建设局左侧门面
监督机构:资兴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李主任 电话:0735-3228788
附件1:
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我们, (供应商名称)已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 ]相关内容,知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此次按《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要求提交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一、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二、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一)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二)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2:谈判通知回复确认函
谈判通知确认函致 :
贵代理公司的谈判通知收悉,我公司决定参加
(项目名称) (政府采购编号 )谈判采购活动。
至此。
敬礼!
被通知公司名称(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不回复本函的视为放弃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