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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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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东县光伏扶贫发电项目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及服务监理谈判公告

桂东县扶贫办桂东县光伏扶贫发电项目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及服务监理(委托代理编号:HNGD2017CZ0121)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供应商方式,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谈判采购活动,请提交证明材料进行确定。
一、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桂东县光伏扶贫发电项目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及服务监理。
2、采购代理编号:HNGD2017CZ0121
3、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包/品目号 标的名称 数  量 预  算
1 桂东县光伏扶贫发电项目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及服务监理 具体详见谈判文件 298000元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1.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
(1)投标人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如三证合一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监理能力;
   2)要求投标人提供有效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或近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3)要求投标人提供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投标。
(2)特定资格条件:
    1)要求投标人具有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工程监理乙级(含乙级)及以上资质;
    2)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具有电力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和电力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注册证书和岗位证书与投标单位名称必须一致(无在监项目);   
3)拟派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电力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和具有国家监理工程师证书或湖南省监理工程师证书或湖南省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书;拟任监理员应具有电力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监理员岗位资格证书或监理培训证。
三、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1、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
     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3、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如三证合一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4、《谈判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本邀请公告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其他说明。
四、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
1、按本邀请通知第三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应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2、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为2017220100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湖南省国鼎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南路10号中天大厦1109室)。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五、确定邀请供应商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谈判采购活动。
六、确认
有关单位收到本邀请通知后,请于20172231700分(北京时间)前来函确认是否参加谈判采购活动。
七、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17224日(星期五)下午15:00(北京时间),地点为桂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逾期未送达指点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八、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桂东县扶贫办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省国鼎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黄主任                  联 系 人:曹彩春、罗鑫圆、孙南  
电    话:15367265119             电    话: 0735-2333567   
                                  地  址:郴州市燕泉南路10号中天大厦1109
                                 
 
 
 
 
 
 
 
 
附件:
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我们,                 (供应商名称)已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谈判邀请公告》(桂东县光伏扶贫发电项目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及服务监理,委托代理编号:HNGD2017CZ0121)相关内容,知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此次按《谈判邀请公告》要求提交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一、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二、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一)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二)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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