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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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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垃圾场更换纳滤膜管项目询价公告(第三次)
 资兴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垃圾场更换纳滤膜管(政府采购编号:资兴市财采计【2016】274号,采购代理编号:GDCZ-CG2016-152B)项目进行询价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证明材料参与资格审查,并参与询价采购活动。
   一、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资兴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垃圾场更换纳滤膜管项目第三次
2、政府采购编号:资兴市财采计【2016】274号
 采购代理编号:GDCZ-CG2016-152B
3、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包/品目号 标的名称 数量(单位:) 预算(元)
/ 资兴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垃圾场更换纳滤膜管项目 详见询价文件 ¥199300.00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1.1、要求直接参与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
   1.2、要求投标人提供有效的《社保登记证》或由社保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保资金的证明材料;
   1.3、要求投标人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报表;
   1.4、要求投标人提供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如非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投标);
   1.5、要求投标人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1.6、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投标。
   备注:如投标单位所在省市已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改革的,要求提供三证合一后的新《营业执照》副本,可不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以上资质证件及材料要求真实、有效,如有提供虚假证件及材料的,一经查实,将提交相关监督部门予以处理。   
三、供应商应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1、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
2、要求投标人提供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如非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投标)
3、要求投标人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4、要求直接参与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
5、要求投标人提供有效的《社保登记证》或由社保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保资金的证明材料;
   6、要求投标人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报表;
   注:以上证明材料第3项至第6项需带原件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其中,第1项目、第2项留加盖公章的原件。
四、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
1、按本邀请公告第三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应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2、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为2016 10  26 17 0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资兴市晋宁路建设局左侧门面。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3、询价文件售价人民币200元,售后不退。
五、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开标地点详见询价文件逾期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六、确定邀请供应商
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询价采购活动。
七、联系方式
采购人:资兴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联系人:黄衣丽                 电 话:0735-3332149                        
地  址:资兴市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省国鼎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曹桂雄                 电 话:0735-3324033
地  址:资兴市晋宁路建设局左侧门面
    监督机构:资兴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李主任                电话:0735-3228788
 
 
 
 
 
 
 
 
  附件:
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我们,               (供应商名称)已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竞争性谈判(询价)邀请公告》[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相关内容,知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此次按《竞争性谈判(询价)邀请公告》要求提交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一、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二、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一)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二)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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