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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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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城县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采购询价邀请通知
湖南省国鼎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汝城县中医医院的委托就其汝城县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采购(政府采购编号:汝财采计-2016-000087,委托代理编号:GDCZ-CG2016-120)项目进行询价采购。现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供应商方式,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询价采购活动,请以下单位提交证明材料进行确定。
1、江西友悦商贸有限公司
2、南昌市韵兵贸易有限公司
3、江西旭尧商贸有限公司
一、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汝城县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采购
2、政府采购编号:汝财采计-2016- 000087   采购计划编号:GDCZ-CG2016-120
3、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包/品目号 标的名称 数量
(单位:项 )
预算(元)
汝城县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采购 1 ¥241000.00
 4、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及谈判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包/品目号 标的物名称 标的主要需求
技术 服务 合同条款
汝城县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采购 见询价通知书 见询价通知书 见询价通知书
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投标人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2.1要求投标人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注:如投标单位所在省市已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改革的,凭改革的相关文件或网上下载页可不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只要求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2特定资格条件:需具备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投标
三、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1、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
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纳税及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原件;
5、本邀请公告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其他说明。
  四、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
1、按本邀请通知第三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应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2、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30 日 17:30 时(北京时间)之前,地点为 湖南省国鼎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南路10号中天大厦1109室)。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五、确定邀请供应商
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询价采购活动。
六、确认
你单位收到本邀请通知后,请于2016年 8 月 30 日17:30时前来函确认是否参加询价采购活动。
七、提交相应文件截止时间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 9 月  5 日下午1530 (北京时间),地点为汝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议室 。逾期未送达指点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八、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汝城县中医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省国鼎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谭女士                     联 系 人:  李先生  
电    话:0735-8223960                电    话: 0735-2333567
地 址:汝城县神农路与九龙大道交汇处   地址:郴州市燕泉南路10号中天大厦1109室
 
 
附件: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我们,                 (供应商名称)已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竞争性谈判(询价)邀请公告》[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相关内容,知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此次按《竞争性谈判(询价)邀请公告》要求提交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一、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二、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一)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二)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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