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东县清泉镇的
清泉镇“7.17洪灾”恢复重建桥梁工程采购(委托代理编号:
GDCZ-CG2016-191)项目进行谈判采购。现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供应商方式,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谈判采购活动,请你单位提交证明材料进行确定。
1、湖南省郴州市鸿坤建筑有限公司
2、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郴州市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一、项目概况1、采购项目名称:
清泉镇“7.17洪灾”恢复重建桥梁工程采购。
2、委托代理编号:
GDCZ-CG2016-191。
3、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包/品目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单位:台 ) | 预算(元) |
1 | 清泉镇“7.17洪灾”恢复重建桥梁工程采购 | 具体详见谈判文件 | 748309.00 |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三、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1、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
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纳税及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原件;
5、《谈判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本邀请公告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其他说明。
四、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1、按本邀请通知第三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应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2、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为
2016年
12月
29 日
17 时
00 分(北京时间),地点为
湖南省国鼎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南路10号中天大厦1109室)。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五、确定邀请供应商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谈判采购活动。
六、确认你单位收到本邀请通知后,请于
2016年
12月
30 日
17 时
00 分(北京时间)前来函确认是否参加谈判采购活动。
七、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
2017年
1月
4 日
14 时
50 分(北京时间),地点为桂东县政务中心四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逾期未送达指点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八、联系方式采 购 人: 桂东县清泉镇人民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
:湖南省国鼎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联 系 人:
郭镇长 联 系 人:
李先生 电 话:
0735-8770518 电 话:
0735-2333567 地 址:
桂东县清泉镇镇 地 址:
郴州市燕泉南路10号中天大厦1109室 2016年12月 27 日
附件:
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我们, (供应商名称)已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谈判邀请公告》( 项目名称 ,委托代理编号: )相关内容,知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此次按《谈判邀请公告》要求提交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一、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二、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一)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二)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